一、查教育部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」第11條 規定略以,學校應結合教務、學務、輔導相關處室及家長資 源,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況,對需予協助者,應訂定並落實預警、輔導措施。學生日常生活表現需予協助者,學校應依教師輔導及管教學生相關規定施以輔導,並與其法定代理人 聯繫,且提供學生改過銷過及功過相抵之機會。
二、次查同準則第12條規定,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,符合下 列規定者,為成績及格,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;未符合者,發給修業證明書:
(一)出席率及獎懲: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、 喪、病假,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,且經獎懲 抵銷後,未滿三大過。
(二)領域學習課程成績:
1、國民小學階段:語文、數學、社會、自然科學、藝術、 綜合活動、健康與體育七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,其各領 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,均達丙等以上。
2、國民中學階段:語文、數學、社會、自然科學、藝術、 綜合活動、科技、健康與體育八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,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,均達丙等以上。
三、綜上所述,有關發給畢業證書之說明,請貴校妥善實施多元評量,並規劃相關因應措施,以利家長及學生瞭解並及早因應,提高學生符合發給畢業證書資格之比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