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 | 請貴校依菸害防制法落實禁菸管理,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 |
說明: |
一、 |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訂於110年9月15日(星期三)至本市進行菸害防制實地考評隨機抽查,如當場查獲違規事宜,將列入缺失項目,如經複查不合格,將依法裁處。 |
二、 |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,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全面禁止吸菸,違者處新臺幣2,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。又依據同法第15條第2項規定,前項所定場所,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,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,違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,並令限期改正,屆期未改正者,得按次連續處罰。 |
三、 | 請貴校加強檢視場所所有入口(含正門、側門及後門等),皆應依法張貼禁菸標誌(即進入場所前需能查見禁菸標誌,且未褪色),並加強勸阻吸菸行為(含校內及校園周邊人行道),校內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(諸如:菸灰缸或任何熄菸器物),禁菸場所應不得出現菸蒂(校園周邊人行道、樓梯間、廁所、頂樓、工具機房、操場、花圃、水溝及走道等處需加強檢查),並得隨時清潔,落實學校全面禁菸規定。 |
四、 | 貴校如有工程施工、保全或清潔人員,請加強前述人員之菸害防制宣導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