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主旨: | 有關本局於111年9月27日及28日配發教育部快篩試劑一案,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 |
| 說明: |
| 一、 | 依據教育部111年9月22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127436號函辦 理。 |
| 二、 | 請貴校留意快篩試劑使用期限及保存方式,務必將快篩試劑儲存於乾燥環境下並避免陽光直接照射。 |
| 三、 | 學校教職員工在校期間,因公務、自主防疫期滿後返校或有接觸快篩陽性個案者,以及學生在校期間,出現身體不適或有呼吸道症狀,或因公務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項比賽或活動,可依實際使用需求向學校提出申請,由學校提供每次1人1劑快篩試劑,若仍有不足情況可依實際使用需求再向學校提出申請。 |
| 四、 | 重申各校快篩試劑配發額度係由教育部盤點「各縣市政府及學校填報快篩試劑領取及發放數量平臺」(網址:https://course.tchcvs.tc.edu.tw/QS/QSA/index.asp)填報資料後,再由教育部依各校庫存情形發放予本市,爰請貴校務必定期於星期四至星期五期間完成前揭填報作業,以避免影響貴校快篩試劑配發額度。 |
| 五、 | 另為減少系統填報錯誤,請貴校於進行前揭填報時,留意系統登入及登出情形,並請勿於數字欄位填入文字資料,且請於填報後再次確認是否已填報完成。倘有填報相關問題,請逕洽教育部洪小姐,電話:04- 37061364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