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函轉數位發展部修正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辦理主管室內空間提供民眾無線上網服務作業規定」第六點及「政府網際服務網管理規範」,並自即日生效,請查照。
說明:依據桃園市政府111年12月7日府資設字第1110340110號函轉數位發展部111年12月2日數位政府字第1114000381號函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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