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轉知行政院修正「行政機關電子資料流通實施要點」第三點、第四點、第六點,自即日生效,請各行政同仁依規定辦理。 說明: 一、依據本府112年1月30日府資規字第1120002632號函及行政院112年1月4日院授數政府字第1114000682號函辦理。 二、檢送修正「行政機關電子資料流通實施要點」第三點、第四點、第六點、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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