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 | 有關本府函轉行政院修訂「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」,並自即日生效,請查照。 |
說明: |
一、 | 依據本府112年2月8日府資智字第1120019670號函轉行政院112年1月19日院授數多元字第1123000083號函辦理。 |
二、 |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國家發展委員會有關政府資訊管理政策之綜合性規劃、協調、審議及資源分配相關事項之業務,自111年8月27日起由數位發展部承接處理,爰修正旨揭原則第12點及第13點,將前開點次所定「國家發展委員會」修正為「數位發展部」。 |
三、 | 檢送桃園市政府函、行政院函、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、修正總說明、修正對照表各1份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