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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訓育組長_陳冠霖 - 學務 | 2025-06-18 | 點閱數: 5

「開放海洋」-海域遊憩活動規劃與管理指引
壹、前言 一、為促使各機關保障民眾從事海域遊憩活動安全及避免危害 發生,並維護海域空間使用秩序,爰訂定本指引,除建立各 海域遊憩活動區域定義與區域劃分標準原則,另提出海域 遊憩活動安全管理建議,期達到我國海域遊憩活動「原則開 放、有效管理」之政策目標。 二、本指引可作為各機關管理海域遊憩活動安全及劃分不同海 域遊憩活動空間,並納入環境差異因素採取因地制宜適當 調整之參考。 貳、規劃海域遊憩活動之範圍、時間需注意事項 一、本指引所稱海域遊憩活動納入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」內 14項水域遊憩活動;另考量岸釣(含磯釣)活動逐漸普遍與其 對鄰岸海域活動之影響而予增列,並依據各該活動主要特 性,進行下列原則性分類參考,俾進行適當規劃與管理: (一)需使用動力器具活動 1. 使用人為動力器具活動:獨木舟、立式划槳。 2. 使用天然動力器具活動:衝浪、風浪板、風箏衝浪。 3. 使用機械動力器具活動:滑水板、拖曳傘、香蕉船、拖曳 浮胎、水上摩托車、橡皮艇、其他浮具。 (二)不需使用動力器具活動:沙灘戲水;游泳;潛水。 (三)岸釣(含磯釣)活動。 二、上揭各海域遊憩活動分類係依據其基本態樣進行區隔,考 2 量活動型態日新月異,實務上使用動力器具活動有跨種類 成為複合性遊憩之情形(如使用推進動力器具之潛水活動、 人為划槳式之橡皮艇活動),請各海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仍 需因地制宜靈活運用,以符合實際需求。 三、考量各項海域遊憩活動從事範圍不同,本指引先就海域(岸) 定義其範圍如下(圖示如附錄一): (一)海岸邊:從內陸向海之漲潮時最高位(高潮線)。 (二)潮間帶:漲潮時最高位(高潮線)與退潮時最低位(低潮線)之 間。 (三)近岸:潮間帶外界線與離岸200公尺內或水深30公尺內之間。 (四)沿海:近岸外界線與離岸300公尺內或水深30公尺至50公尺 內之間。 四、依據上揭定義之區域,將14項海域遊憩及岸釣(含磯釣)活動 出現之頻率,區分為「不曾、很少、有時、經常、總是」等 5個等級,並列出其足跡分析圖(海域遊憩活動核心區域及足 跡分析圖詳如附錄二)。 五、有關海域遊憩活動項目間之競合,分述如下(海域遊憩活動 衝突分析表詳如附錄三): (一)需使用器具活動之活動範圍或時間,不應與未使用器具活 動(游泳、潛水)重疊;於緊急情況,可容許人員運用器具進 出場域。 (二)天然及機械動力器具活動之範圍或時間,不得與人為動力 器具活動重疊。 (三)機械動力器具活動之範圍或時間,不得與非機械動力器具 活動重疊,且各種機械動力器具活動應著重彼此安全區隔, 另需規劃其器具進出活動範圍之通道及緩衝區域。 3 (四)機械動力器具活動若需其他動力載具拖曳,則需規劃拖曳 路線、範圍及訂定安全注意守則。 六、海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於公告(劃設)海域遊憩活動範圍前, 需妥慎評估地理、天候、氣象、水(地)文等條件,並邀集利 害關係團體、人員及使用單位等,共同考量遊憩與其它海域 活動(如漁業資源捕撈)競合之最佳解決方案;另於軍事管制 區及各種依法律設立之保(育)護區,依其公告內容禁止或限 制從事遊憩活動者,船舶進出航道應一律禁止從事遊憩活 動。 參、海域遊憩活動區域劃分標準原則及注意事項 一、區域劃分標準原則 (一)確遵海域有關法令:先依現有相關法源作為水域遊憩區域 劃分參考(如國土計畫法、海岸管理法、國家公園法、發展 觀光條例、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等)。 (二)加強與當地利害關係團體研商:辦理地方焦點座談會或研 商會議,由地方政府、業者、從事海域遊憩活動者等相關利 害關係團體共同參與討論及規劃海域區域劃分事宜。 (三)避免海域遊憩活動間之衝突:先找出此海域各活動之活動 熱點及可能產生衝突之海域遊憩活動(如機械動力器具活 動與不需使用動力器具活動),再進行區域劃分並明確定義 (如保護區、緩衝區、無動力區、天然/機械動力區等)。 (四)注重海域遊憩活動安全考量:先以當地海域救生量能為優 先考量,再設定劃分範圍大小,或依當地海域遊憩活動比 例進行範圍分配,並需明確告知從事海域遊憩活動者可活 動範圍(如以告示牌、浮【球】標等方式等)。 二、區域劃分注意事項 4 (一)溝通協調:持續與利害關係團體研商。 (二)詳細說明:需將相關法令/規範及區域範圍說明清楚。 (三)明確標示劃分位置:訂定範圍經緯度,並使用浮(球)標或相 關旗幟方式進行現場海域標示。 (四)劃分區域及提供海情海象資料:為維護從事海域遊憩活動 人員安全,並兼顧「風險自主、責任自負」之理念,需妥適 揭露劃分場域之不同遊憩種類於不同月份之風險等級,同 時提供判別該處風險之必要水(地)文(如離岸流、水溫、海 流、浪高、潮汐)等環境資訊。 肆、建議增進海域遊憩活動安全之管理措施 一、公告及設置警告標示 請海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主政或授權業者參考「從事各類 海域遊憩活動之風險分級結果」,據以設置警告標示(如浮 【球】標、旗幟),提醒民眾注意海域風險(包含提供海氣象 即時資訊、QRcode)、安全事項及開放(限制)情形,並強化 相關公告使民眾充分瞭解資訊。 二、救生站/員設置 (一)救生站位置需依實際海域狀況及範圍設置,可參考活動熱 點/人數、項目(如游泳活動較可能發生溺水意外)配置救生 站位置及救生員數量;在旺季時期,因從事海域遊憩活動 者增加,應增加救生員人數及拉長駐點時間,強化救生量 能;另應清楚標示救生站及救生員駐點位置,並以適當方 式(如告示牌或警示標誌)提供民眾知悉。 (二)考量公務資源有限而民力無窮,海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除 結合民間於轄管海域設立救生站/員外,亦可利用其地利之 便,建立相關機制,倘發生事故,該駐點救生站(員)即可作 5 為安全救援管制中心,於第一時間投入救援能量,並同步 進行災害通報,以雙管齊下、把握黃金救援時間,提升救援 效率。 三、完善救援設備 海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需針對所轄海域(尤其海域遊憩熱 點),採因地制宜完善配置基本緊急急救設備,俾事故發生 時,鄰近救生員(或目擊者)得立即進行搶救,有關參考設備 如下: (一)浮力設備(當受難者於海面上,需給予之救生設備):魚雷浮 標、救生圈、救生衣、救生鈎。 (二)運送設備(受難者已救起,需將其載運至可進行醫療照護處 之設備):背板、機動性器具(如水上摩托車、橡皮艇、四輪 驅動車等)。 (三)急救設備(受難者已救起,需進行生命維護之急救設備):急 救醫藥箱、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(AED)、緊急氧氣罩。 四、活動安全管理 海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需針對所轄範圍之海域活動進行適 當管理,包括劃分各項活動範圍、視海域實際狀況設立分 區標示、各項活動進出海域之岸際地點條件(降低潮間帶衝 擊)、提供民眾相關活動注意事項、海氣象與水(地)文狀況 及安全應變機制等;另場域管理機關、海域遊憩活動管理 機關及計畫受理機關針對計畫型之海域遊憩活動需辦理下 列事項: (一) 計畫受理機關核定計畫時,相關內容需包含活動前安 全宣導、活動規劃時間、地點、海氣象條件、保險、 安全機制、救生能量配置、緊急應變計畫等資料,同 6 時核定後應副知相關警、消、海巡單位共同知照。 (二) 計畫受理機關、場域管理機關或海域遊憩活動管理機 關接獲相關單位或民眾通報,活動主辦單位執行經核 定之計畫中,在海氣象環境條件不佳下(逾越核定計畫 之海氣象限制),經勸導仍執意從事相關活動,得協調 有關機關,立即派員至現場處置;必要時得依海域有 關法令,主動或由其授權管理單位暫停海域遊憩活動, 以維護民眾安全。 (三) 計畫受理機關應將活動主辦單位未依核定計畫內容履 行相關安全機制,或海氣象環境條件不佳下,經相關 單位勸阻不聽執意進行活動等狀況,列為未來申辦相 關活動准駁之參考,以強化相關安全管理。 五、訂定適當管理規定 海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應訂定各式活動管理規定,規範各 類型活動應穿戴之安全設備(如救生衣、安全頭盔),另明定 所轄海域遊憩活動經營業者應具有經營商業登記、合格教 練或救生員,同時建立確認業者所提供之裝備安全、有效 性且熟習操作方法之查核規定。 六、巡邏或與民間團體合作 海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規劃編排巡邏機制及重點守望等, 強化偏僻地區熱門景點或秘境之管理,倘發現民眾違規或 不當行為,應依相關法令勸導或適當制止。 七、安全教育 海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請當地相關遊憩業者於活動啟動 前,對消費者進行海域活動安全教育,提供海域環境風險 判斷、自救、救援等基礎認識,以普及海域遊憩安全認識與 7 達到災害預防效果,;另海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可對管轄 海域範圍提供海域安全實體手冊或於告示牌增設QR code 提供網站資訊,以利民眾掌握當地海域遊憩安全應注意事 項。 八、防溺宣導 海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可評估辦理海域安全講習、體驗活 動或夏令營,或協請村(里)鄰長、志工等深入社區宣導,並 善用整合多元傳媒管道,協調大眾傳播媒體、機關與運用 報刊、雜誌暨各項電子新聞、平面媒體、廣播、網路及戶外 看板等方式,刊登海域遊憩安全須知暨防溺與急救常識。 九、推動保險機制 為有效降低民眾海域遊憩風險,海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除 督導業者依規定辦理投保外,並應採多元方式籲請民眾從 事遊憩活動前,先至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官網 之「海域活動保險專區」選擇所需保險內容進行投保,以分 散風險及增加保障。 十、定期檢討評估 請海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依所轄海域特性,定期(至少每5年 1次,必要時得增加)重新評估相關風險狀況,並滾動檢討修 正各項安全機制與配套措施,俾與時俱進,因應新興活動 及環境改變後之風險情狀。 8 附錄一:海域(岸)區域定義 本活動區域定義僅係提供各海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欲進行區域劃 設前之原則參考;惟仍需視實際管轄海域範圍、狀況自行調整變 更。 9 附錄二:海域遊憩活動核心活動區域及足跡之分析圖 一、核心活動區域(Core Activity area):海域遊憩活動主要活動區域 二、一般使用足跡(Use footprint):從事海域遊憩活動會經過之區域 10 附錄三:海域遊憩活動間之衝突分析表 衝突研判原則: 一、未使用器具之活動(游泳、潛水)具有最高安全要求,不應與使 用器具活動之時間、地點有所重疊;於緊急情況,可容許人員 載送裝置進出場域。 二、有器具人為動力活動(獨木舟、立式划槳)與機械動力活動(滑水 板、拖曳傘、香蕉船、拖曳浮胎、水上摩托車、橡皮艇)屬高 度衝突,與非機械動力(天然力)活動(風浪板、衝浪、風箏衝浪) 屬中度衝突。 三、有器具機械動力活動(滑水板、拖曳傘、香蕉船、拖曳浮胎、 水上摩托車、橡皮艇)彼此間高度衝突。 四、有器具天然動力活動(衝浪、風浪板、風箏衝浪)彼此中度衝突。 五、岸釣活動與潛水活動為高度衝突,其餘皆中度衝突。 六、考量使用之空間運用,故相同活動間屬中度衝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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