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為利各機關瞭解並善用專技轉任制度,本總處前擬具旨揭 Q&A於114年10月31日以總處培字第1143027624號書函 (諒達)送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轉知所屬參考運用。 二、茲考試院114年12月24日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 人員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及第10條,配合修正旨揭Q&A, 並同步置於本總處全球資訊網/政策與業務/總處政策與業 務/培訓考用處/任免遷調下供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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