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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湘敏 - 教務 | 2021-05-14 | 點閱數: 868
一、 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0年5月12日桃教小字第1100041300號函辦理。
二、 查上述函文說明五,申請延長病假前所請事假係屬病假性質,爰得視同「病假」,並由學校核支代課鐘點費。
三、 檢附原函影本1份。
  • 教師經醫師診斷需長期休養,申請延長病假前所請事假期間為「病假」,並由學校核支代課鐘點費-教育局公文.pdf
    1) 教師經醫師診斷需長期休養,申請延長病假前所請事假期間為「病假」,並由學校核支代課鐘點費-教育局公文.pdf
  • 教師經醫師診斷需長期休養,申請延長病假前所請事假期間為「病假」,並由學校核支代課鐘點費-公文.pdf
    2) 教師經醫師診斷需長期休養,申請延長病假前所請事假期間為「病假」,並由學校核支代課鐘點費-公文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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